1、对辖区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管理服务。
2、为辖区内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供求信息,开展就业服务。
3、对申领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公示上报工作。
4、建立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并与市、区联网。
5、开展再就业援助,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。
6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,建立社区公益性劳动服务队,创办社区就业服务站和家政服务站。
7、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,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,开展社会保险调查、登记、审核和关系接续等服务。
8、指导和帮助建立退休人员、下岗失业人员自治组织,组织退休、失业人员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。
9、对“低保”对象和申请享受“低保”人员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。
10、开展辖区内就业和社会保险调查、统计汇总和报表上报工作。